公司代號
4771
主旨
望隼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告
一、依據
依據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14年3月10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股東會開會日期
常會民國114年05月23日
二、作業流程
提名股東資格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
應選名額
董事1名。股東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或所提名董事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提名受理期間
(說明:依據經濟部107年12月21日發布之經商字第10702429010號函釋,倘董事候選人名單係由董事會提出者,不受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之限制。)
民國114年03月17日至114年03月26日止
提名受理處所(地址及受理單位)
望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部(地址:苗栗縣竹南鎮公義里友義路66號3樓)
召開提名委員會日期
本公司未設置提名委員會
召開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審查日期
預計於民國114年03月31日備註:
其他有關作業流程之說明
凡有意提名之股東應於114年3月26日下午五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寄達日期為憑,並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
提名股東之應檢附資料
1. 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已連續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須檢附提名理由
2.(1)提名股東資料:股東戶號、股東戶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如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持有股數、聯絡方式(地址及電話)。
(2)各被提名人名單:提名類別、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如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學歷、經歷(含現職)、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稱。
被提名人之應檢附資料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
條至第五條規定應檢附之相
關文件)
三、是否列入候選人名單標準
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或其他召集權人決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學歷及經歷或提名獨立董事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四、其他
意提名之股東請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下午五時前將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文件(寄)送達提名受理處所,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郵件方式寄交者請以掛號函件寄送,並請於信封上加註『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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