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2/10/30
2.公司名稱:英屬蓋曼群島商立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與五龍電動車(集團)有限公司、五龍動力有限公司及五龍動力投資
有限公司間策略聯盟爭議進度說明。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承本公司112年6月29日重大訊息。
(2)本公司前聲請法院命五龍動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五龍動力投資)不得就其持有本公司
之私募普通股9,283仟股(110年下半年完成減資後)行使股東權利,並於110年4月接獲
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嗣經五龍動力投資持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10仲聲平字第8號仲
裁判斷書(下稱仲裁判斷)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撤銷禁止行使股東權利之假處分,經桃
園地方法院於112年5月2日裁定,准以撤銷禁止行使股東權利之假處分,本公司於112
年5月18日所提出之抗告,於今日收到台灣高等法院第112年度抗字第749號裁定,裁
定主文為廢棄原桃園地方法院所為之撤銷假處分裁定,五龍動力投資於原桃園地方法
院所為之聲請駁回,故本件假處分仍繼續有效,五龍動力投資仍不得行使股東權利。
(3)究其主因,系本公司聲請假處分之請求包括策略聯盟之爭議,而仲裁判斷並未審理策
略聯盟之爭議,故五龍動力投資仍不得持該仲裁判斷聲請撤銷本件假處分。
(4)為確保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視律師建議,在不影響股東權益及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前提
下,適時適當地以重大訊息方式揭露本爭議案之進度。
讀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