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配業經112年4月1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及112年5月29日股東會承認在案,通過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每股0.4元,計新台幣24,000,000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二、茲訂定112年10月4日為除息基準日。三、現金股利預計於112年10月25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匯費、郵資及作業處理費由股東自行負擔。四、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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