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金
(2881-TW),
隸屬 金融保險 產業類別。資本額 1,526.57 億,市值 12,203.49 億,掛牌年數 22 年。
(一)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係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原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原富邦產險)採營業讓與方式轉換成立。同日本公司以營業讓與方式納入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邦產險),暨以股份轉換方式納入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邦證券)、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邦銀行)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邦人壽)等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以股份轉換之方式將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邦投信)納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惟為配合集團組織架構調整,自民國一○○年三月十一日起,富邦投信成為富邦證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配合集團組織架構調整,富邦投信成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以股份轉換之方式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北銀行)納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九月本公司以現金投資方式將富邦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邦行銷)納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富邦行銷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六日經其董事會決議辦理解散清算,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為分派基準日及發放日,分派部分賸餘財產予本公司,自該日起,本公司直接持有富邦綜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邦綜合保險代理人)百分之百股份。民國九十二年十月本公司以現金投資方式將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邦金控創投)納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三月本公司以現金公開收購方式取得香港港基國際銀行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邦(香港)銀行)百分之七十五之普通股股份,並於民國一○○年六月十三日以現金收購其百分之二十五剩餘流通在外之普通股股份,使之成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另,富邦(香港)銀行已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將本公司持有之其特別股4,004,057千元予以贖回。本公司亦同日認購其現金增資普通股4,004,057千元。民國九十三年八月本公司以現金投資方式將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邦資產管理)及富邦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邦創業投資管理顧問)納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惟富邦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已於民國一○○年十一月七日解散清算。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合併公司以現金投資方式取得運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彩科技)股權,至九十七年九月止,本公司取得運彩科技百分之五十一之股份,並於民國一○○年七月二十日取得其百分之四十九剩餘流通在外之股份,使之成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運彩科技於民國一一○年八月經其董事會決議辦理解散清算,並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完成公司清算。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本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將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納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並於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與原富邦人壽完成合併程序,合併後公司更名為富邦人壽。民國一○三年一月七日本公司與台北富邦銀行以現金收購方式取得華一銀行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三年四月更名為富邦華一銀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華一銀行)百分之八十之股權,並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日取得百分之二十剩餘流通在外之股份,使之成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完成公開收購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日盛金控)百分之五十三點八四之股權,並於同年三月三十日(收購日)完成價款支付與股票交割,使之成為本公司之子公司,而後持續增加持股至百分之百,並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完成合併,日盛金控為消滅公司,自該日起,本公司持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銀行)、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證券)及日盛國際產物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國際產物保險代理人)百分之百股份。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一日及五月十六日,配合集團組織架構調整,日盛銀行及日盛國際產物保險代理人分別與台北富邦銀行完成合併,合併後日盛銀行及日盛國際產物保險代理人為消滅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九日,配合集團組織架構調整,日盛證券與富邦證券完成合併,合併後日盛證券為消滅公司。富邦綜合保險代理人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一日發行新股吸收合併富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邦保險代理人),富邦綜合保險代理人為存續公司,富邦保險代理人為消滅公司。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0)基秘字第390號函釋,因屬共同控制下企業合併,應視為自始合併,故富邦綜合保險代理人已追溯重編民國一一二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本公司主要業務為金融控股公司業,其業務內容包括:投資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用卡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創業投資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之外國金融機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之事業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事業以外之其他事業,但不得參與該事業之經營。(二)合併子公司業務性質原富邦產險設立於民國五十年四月十九日,主要經營財產保險業務。富邦產險係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由原富邦產險讓與全部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轉換成立,實質承續原富邦產險之所有權利及義務。主要經營財產保險業務。富邦證券設立於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主要經營證券之經紀、自營、承銷及期貨業務。台北銀行創立於民國五十八年,原為臺北市政府所屬之金融事業機關,於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一日改制為「台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於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更名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銀行係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一日取得商業銀行設立許可,並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日開始營業,主要經營商業銀行存放款業務。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為提升經營綜效,降低營運成本,以台北銀行為存續公司,富邦銀行為消滅公司,並訂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為合併基準日,合併後變更名稱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北富邦銀行)。主要辦理之營業範圍:依法核定商業銀行得辦理之業務。富邦(香港)銀行(原公司名稱為港基銀行)創立於西元一九八二年,主要經營之業務為:(1)零售消費銀行業務;(2)企業銀行業務;(3)投資銀行業務;(4)投資及資金管理業務;(5)物業管理業務及其他。原富邦人壽設立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日,主要經營項目為人身保險業務。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以安泰人壽為存續公司,完成與富邦人壽之合併,合併後公司更名為富邦人壽。主要經營人壽保險、意外保險、健康保險等人身保險業務。富邦華一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規定,主要經營對各類客戶的外匯業務及人民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