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號
9918
主旨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告
一、依據
依據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14年4月14日臨時董事會決議辦理。
股東會開會日期
常會民國114年06月25日
二、作業流程
提名股東資格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應選名額
獨立董事1名。股東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或所提名獨立董事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提名受理期間
(說明:依據經濟部107年12月21日發布之經商字第10702429010號函釋,倘董事候選人名單係由董事會提出者,不受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之限制。)
民國114年04月15日至114年04月24日止
提名受理處所(地址及受理單位)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一段100號6樓)
召開提名委員會日期
本公司未設置提名委員會
召開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審查日期
預計於民國114年05月12日備註:於股東常會開會40日前召開
其他有關作業流程之說明
1.受理期間為民國114年04月15日至民國114年04月24日(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除外)。2.凡有意提名之股東請於114年04月24日17時前送(寄)達本公司,並以書面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結果;若採郵寄者,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字樣,並以掛號函件寄送。
提名股東之應檢附資料
1. 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已連續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須檢附提名理由
2.提名申請書正本請敘明以下資料並於申請書上簽章:
(1)提名股東資料:股東戶號、股東戶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如身分證字號)、持有股數、聯絡方式(地址及電話)。
(2)被提名人名單:被提名人類別、戶號、姓名、身分證字號、學歷、經歷(含現職)。
(3)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如兼任職務之公司部分營業項目與本公司相同或類似,請檢附擬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資料予本公司,俾提請股東會決議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4)提名股東簽章。
(5)提名獨立董事請檢附下表文件。
被提名人之應檢附資料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
條至第五條規定應檢附之相
關文件) 獨立董事 合規之具體證明文件
(1)獨立董事符合專業資格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2)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3)獨立董事符合兼職限制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四條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提名公立大專校院專任
教師者應檢附學校核准文件)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提供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壹份)。
2.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具專業資格及獨立性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壹份(本人須親自簽名)。
3.被提名人身分證影本(外國人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4.敘明兼職家數及公司名稱。
5.獨立董事被提名人為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者,應檢附教師報經學校核准兼職之文件正本。
6.國民身分證影本(外國人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三、是否列入候選人名單標準
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或其他召集權人決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學歷及經歷或提名獨立董事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四、其他
1.提名人及被提名人應擔保所提供或敘明之所有學經歷資料、證明文件等絕無虛偽不實之情事,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願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2.有意提名之股東務請於114年4月24日17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參酌經濟部95年4月7日經商字第09502043500號函規定係採到達主義,為避免送達時點之爭議,明確規範應於受理期間截止前送達受理處所,不以郵戳為憑。
3.有關候選人提名制度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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