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號
6984
主旨
交流資服受理獨立董事、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告
一、依據
依據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14年3月13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股東會開會日期
常會民國114年06月04日
二、作業流程
提名股東資格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董事候選人名單。
應選名額
9名。股東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董事、監察人)應選名額或所提名獨立董事(董事、監察人)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提名受理期間
(說明:依據經濟部107年12月21日發布之經商字第10702429010號函釋,倘董事候選人名單係由董事會提出者,不受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之限制。)
民國114年03月28日至114年04月07日止
提名受理處所(地址及受理單位)
台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0號4樓之7(交流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
召開提名委員會日期
本公司未設置提名委員會
召開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審查日期
預計於民國114年04月23日備註:
其他有關作業流程之說明
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擬自114年3月28日起至114年4月7日,受理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以書面方式,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名董事暨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凡有意提名之股東務必請於114年4月7日下午5點前寄(送)達,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復審查結果。【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董事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本次股東常會應選名額董事6人獨立董事3人;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之人數,亦同。
提名股東之應檢附資料
1. 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已連續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須檢附提名理由
2.股東戶名、戶號(或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額證明文件正本
被提名人之應檢附資料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
條至第五條規定應檢附之相
關文件) 獨立董事 合規之具體證明文件
(1)獨立董事符合專業資格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1項之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2)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之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3)獨立董事符合兼職限制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之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或聲明書正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提名公立大專校院專任
教師者應檢附學校核准文件)
如為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者,應檢附學校核准文件正本。
三、是否列入候選人名單標準
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或其他召集權人決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學歷及經歷或提名獨立董事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四、其他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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