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序號:1
二、股東會種類:股東常會
三、主旨:
第一伸銅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股東常會公告。
四、依據:
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暨本公司民國114年3月3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五、公告事項:
(一)開會日期:114年6月26日
(二)停止股票過戶起訖日期:114年4月28日至114年6月26日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過戶)之起訖日期:
(三)開會時間:09時30分(24小時制)
受理股東開始報到時間:09時00分(24小時制)
●實體方式召開○視訊方式召開○實體並以視訊輔助
開會地點: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479號(本公司臨海工廠3樓)
視訊會議使用平台 ○集保公司: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
○其它:
(四)會議召集事由:
1.報告事項:
(1)民國113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13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2.承認事項:
(1)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
(2)113年度盈餘分配承認案。
*民國113年度盈餘分配承認案。
(盈虧撥補情形請詳本公司重大訊息及股利分派情形,查詢網址
https://mopsov.twse.com.tw/mops/web/t05st09_2)。尚未公告盈虧撥補議案者,
應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補行公告。)
*另擬現金增資元股,認購率%
*其他:無。
3.討論事項:
(1)變更本公司章程討論案。
*討論議案是否涉及公司法、企業併購法或相關法令規定,異議股東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是●否
4.選舉事項:●無○有
目前依公司章程所定董監事之選任方式為●採用累積投票制 ○其他
目前公司章程是否載明全體董監事(含獨立董事及一般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是 ○否
5.其他議案:●無○有
6.臨時動議:
六、辦理過戶手續:
(一)辦理過戶日期時間:114年4月27日17時20分前(24小時制)
(二)辦理過戶機構名稱:本公司股務課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210號11樓
電話:(02)27717611
(三)辦理過戶方式:
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因最後過戶日114年4月27日適逢星期例假日(4/26亦逢例假日),故現場過戶請提前於114年4月25日(星期五)下午5時20分前親臨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210號11樓本公司股務課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114年4月27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以維參加股東常會之權益。凡參加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四)其他:無。
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及作業流程:
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本公司擬訂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7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14年4月7日17時前送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回覆是否列為議案結果。
受理方式: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
受理處所: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股務處,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70號
是否列入議案標準: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上開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八、其他應公告事項:
*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滿1,000股以上之股東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30日前函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戶名及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課洽詢(電話:02-27717611)。
*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未滿1,000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請股東攜帶身分證及原留印鑑逕向本公司股務課洽詢股東會開會事宜。
*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38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70號電話:07-2814161),並副知證基會。
*本次股東常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本公司股務課。
*本次股東常會未發放紀念品。
*本次股東會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相關事項如下:
1.行使期間:自民國114年05月27日至114年06月23日止
2.電子投票平台: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址: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
3.其他說明:無。
九、特此公告
以上公告係由第一銅公司股東會召集權人輸入,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事
後變動或未依規定時限公告,均由該召集權人負其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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