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日期:114/03/12
公司代號
3209
公告主旨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標準
1.事實發生日
民國114年3月12日
2.接受資金貸與之
第一筆
(1)公司名稱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為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
(仟元)(註一)
521,935
(4)原資金貸與之餘
額(仟元)(註二)
0
(5)本次新增資金貸
與之金額(仟元)
15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
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註三)
15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借款人之營運周轉
第二筆
(1)公司名稱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為本公司51%持有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
(仟元)(註一)
521,935
(4)原資金貸與之餘
額(仟元)(註二)
0
(5)本次新增資金貸
與之金額(仟元)
3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
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註三)
3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借款人之營運周轉
第三筆
(1)公司名稱
AlltekTechnology(H.K.)Lt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為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
(仟元)(註一)
521,935
(4)原資金貸與之餘
額(仟元)(註二)
0
(5)本次新增資金貸
與之金額(仟元)
50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
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註三)
50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借款人之營運周轉
第四筆
(1)公司名稱
AllPlusCo.,Lt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為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
(仟元)(註一)
521,935
(4)原資金貸與之餘
額(仟元)(註二)
0
(5)本次新增資金貸
與之金額(仟元)
50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
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註三)
50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借款人之營運周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內容
無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價值(仟元)
0
5.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資本(仟元)
1,659,313
6.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累積盈虧金額(仟元)
1,947,947
7.計息方式
依資金貸與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相對天期之最高利率計算,按日計息於每月繳息一次。
8.還款之條件
到期還款
9.還款之日期
借款日起一年內還款
10.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註四)
4,316,212
11.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註四)
82.70
12.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金融機構 ●母公司
○其他企業 ○個人 ○其他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NTD:532,000仟元累積盈虧NTD:62,574仟元本次新增資金貸與額度為NTD:150,000仟元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NTD:173,600仟元累積盈虧NTD:-247,862仟元本次新增資金貸與額度為NTD:30,000仟元AlltekTechnology(H.K.)Ltd.資本額USD:28,759仟元累積盈虧USD:25,598仟元本次新增資金貸與額度為NTD:50,000仟元AllPlusCo.,Ltd.資本額USD:300仟元累積盈虧USD:39,400仟元本次新增資金貸與額度為NTD:50,000仟元
註一:資金貸與之限額應輸公司依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所訂定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之額度。註二:原資金貸與之金額若係首次達公告標準第一項第二款應輸"0"。註三:若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據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將資金貸與逐筆提董事會決議,本餘額為董事會決議金額。若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據處理準則第14條第2項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額度及一年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本餘額為董事會通過之資金貸與額度。註四:本餘額為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據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將資金貸與逐筆提董事會決議之資金貸與他人償還後餘額,及依據處理準則第14條第2項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額度及一年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董事會通過資金貸與額度之合計數。
☞警語:以上媒體報導,非任何形式之投資建議,投資前請獨立思考、審慎評估。nStock網站所有內容僅供APP使用教學參考,並無任何推介買賣之意,投資人應自行承擔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