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號
3018
主旨
隆銘綠能受理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告
一、依據
依據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14年03月05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股東會開會日期
常會民國114年06月23日
二、作業流程
提名股東資格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應選名額
董事九名(含獨立董事四名)。股東提名人數超過董事及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或所提名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不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提名受理期間
(說明:依據經濟部107年12月21日發布之經商字第10702429010號函釋,倘董事候選人名單係由董事會提出者,不受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之限制。)
民國114年03月17日至114年03月27日止
提名受理處所(地址及受理單位)
臺北市中山區明水路602號3樓(隆銘綠能總管理處)
召開提名委員會日期
本公司未設置提名委員會
召開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審查日期
預計於民國114年04月15日備註:暫訂日期,屆時將視實際依法召集
其他有關作業流程之說明
凡有意提名之股東務必請於民國114年03月27日(星期四)下午五時之前送達。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函件」字樣,以書面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
提名股東之應檢附資料
1. 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已連續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任期達三屆,須檢附提名理由
2.(1)提名股東資料:股東戶號、股東戶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如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持有股數、聯絡方式(地址及電話)
(2)被提名人名單:戶號、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學歷、經歷、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稱、被提名人類別
(3)提名股東簽章
(4)提名獨立董事請檢附下表文件
被提名人之應檢附資料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
條至第五條規定應檢附之相
關文件) 獨立董事 合規之具體證明文件
(1)獨立董事符合專業資格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規定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證明文件影本
(2)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聲明書正本
(3)獨立董事符合兼職限制之證明文件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辦法」第四條規定之聲明書正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提名公立大專校院專任
教師者應檢附學校核准文件)
被提名人如為公立大專院校專任教師應取得學校核准文件(同意函)
三、是否列入候選人名單標準
依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或其他召集權人決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學歷及經歷或提名獨立董事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四、其他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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