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109年度盈餘分派案,業經110年4月27日董事會決議及提報110年 8月26日股東常會承認在案,通過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每股約0.5455元。二、茲訂定110年9月27日為除息基準日。三、現金股利訂於110年10月25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四、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民國110年9月23日起至9月27日止,停止股票過 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110年9月22 日下午4時30分前親臨或掛號郵寄(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一段27號 6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 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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