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112/10/27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太倉鑫昌光電材料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透過第三地轉投資之孫公司,持股100%。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59,435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64,86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48,645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3,505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短期營運資金需求。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90,65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3,190
5.計息方式:
借款利率為不低於本公司之資金成本。
6.還款之:
(1)條件:
每月計息,於每季末繳息一次,到期本金及最後一期之利息一併清償。
(2)日期:
本金到期清償。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13,505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9.47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匯率係以112年10月27日台灣銀行即期買入及賣出平均匯率USD32.43及
CNY4.428計算。
(2)本公司於112.10.27及112年8月經董事會通過,同意提供鑫昌相同
資金貸與額度合計350萬美元或人民幣2,40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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