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1)上訴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前財務主管/董事監察人等人
(2)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所保護中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金上字第7號
4.事實發生日:112/10/2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02年投保中心針對本公司及前董事長,前財務主管及董事監察人依101年度檢察署
起訴書提起民事訴訟。本公司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12年0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1)本公司/前董事長/前財務主管等3人應連帶給付金額計新台幣150,131,679元。
(2)董事監察人依判決書給付金額計算。
(3)均自民國10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科風公司等3人連帶負擔
百分之二十七,楊淑艷負擔百分之二,王興全、邱梅芬、洪偉肯、梁育立、
張國榮各負擔百分之一,鄭永傑負擔千分之二,餘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
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負擔。
6.處理過程:已委由律師研議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
宣判結果相關損失,差額部分已於112年第3季財報認列。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讀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