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112/10/26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簽約日起。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以14,000,000股,合計新台幣286,020仟元參與東浦精密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私募普通股。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
一、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外,自本協議書之簽署日至交割日止,當事人
承諾非經他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下列行為:
(1)採取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可合理預期該作為或不作為將導致使本契約第二條之聲
明與保證事項不真實或不正確;或
(2)辦理減資、決議解散、清算、聲請重整、和解、破產或從事對該公司產業前景有重
大不利影響之情事。
二、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同意於本私募案普通股交付日起
滿三年,甲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在符合相關法令要求之情形下,於三個月內 就本私
募案普通股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符合上市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符合上櫃之同意
函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俾利本公司所取得本私募案普通股得於臺灣證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交易。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無。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降低生產成本與提升價格競爭力。
10.具體目的:為滿足本公司客戶供貨需求、降低生產成本與提升價格競爭力、
深化產業鏈垂直整合,雙方共同開發客戶以提高附加價值。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嗣後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之改變而有修正相關書面文件之必要時,
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處理之。
讀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