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2/10/25
2.公司名稱: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艾笛森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於自發行日起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0年4月26日)起至發行
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12年12月17日)止,本公司普通股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
連續30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30個營業
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30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
,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
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5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
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
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
,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
司債。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2年09月28日至112年10月27日,並於次一營業
日(112年10月30日)終止櫃檯買賣。
(2)轉換辦理程序:債券持有人最遲應於到期日(112年10月31日)前向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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