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負責人、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9號
4.事實發生日:112/10/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商賓士公司」 )對本
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本公司產品侵害其台灣設計專利
第D128047 號「車輛之頭燈」設計專利權。
6.處理過程:
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1年7月14日作成二審判決,本公司
認為二審判決有違誤,故於111年8月15日依法向台灣最高法院提
起上訴,今收到台灣最高法院判決書通知,認定二審判決確實有
違誤,故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會再與律師討論後續因應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讀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