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款
1.事實發生日:112/08/25
2.公司名稱:彥臣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據企業併購法第35條及第36條第1項規定辦理。
(2)本公司業經112年08月2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將本公司新藥部門事業之相關營業(含資
產、負債及營業)分割予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既存子公司御華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御華生醫」),並由御華生醫以股份支付本公司作為對價。分割完成後,御華生醫仍為
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分割基準日暫訂為民國112年10月01日。
(3)本公司債權人對本次分割如有異議,請自民國112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24日
止之期限內,檢附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郵寄以郵戳為憑;郵寄地
址如下)向本公司提出,逾期未提出表示異議,即視為無異議,特此公告。
(4)郵寄地址: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36號6樓
彥臣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部 收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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