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112/08/21
2.發生緣由: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於112年7月28日派員檢查
發現,本公司雲林二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本公司於
112年8月21日收到處分書。
3.處理過程:經公司內部查證,本公司並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1項第1款及
第13款規定情事,本公司決定對上開裁罰處分依法提起訴願。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緩新台幣20萬元整,對營運、財務無重大影響。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教育訓練宣導,提高人員安全意識。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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