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司111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112年06月16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111年度盈餘中提撥新台幣23,298,641元分派現金股利,並授權董事長訂定除息基準日。2、本公司於112年08月11日訂定112年09月04日為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配息比率為每股配發新台幣1元。3、現金股利訂於112年09月21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郵費或匯費由股東現金股利中扣除。現金股利金額在新台幣50元(含)以下者,僅郵寄發放通知書,請股東駕臨或以郵寄方式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680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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