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2/08/1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3/15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112年3月1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民國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請參閱112年3月15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7/5證櫃監字第1120063402號函,於112年8月11日董事會
決議修訂本公司「民國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
(2)修訂前條文:
6.2獲配員工名單及其獲配股數: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特殊專業技
能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發展策略所需,由總經理擬訂獲配員工名單及其獲配
股數明細轉呈董事長核定後,所有獲配員工名單(包含經理人以及員工具董事身分
者)及其獲配股數皆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6.3單一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不得超過本次申報發行總數之10%,並依募發準
則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13.1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董事會討論通過,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報經主管機關申報
生效。如經主管機關審核要求修正,或發行前因公司營運需要修訂時,授權董事長
先行修訂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提請董事會報備核准。
(3)修訂後條文:
6.2獲配員工名單及其獲配股數: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特殊專業技能
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發展策略所需訂定分配標準,由總經理擬訂獲配員工名單
及其獲配股數明細轉呈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一、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之經理人以及員工具董事身分者,應先經薪資
報酬委員會同意後提請董事會決議。
二、前項所述以外之本公司或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
後提請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6.3單一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不得超過本次申報發行總數之10%,並依募發準
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
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13.1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董事會討論通過,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報經主管機關申報
生效。如經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因公司營運需要修訂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訂本辦
法,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提請董事會報備核准。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若於發行前有修訂時則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修訂之。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讀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