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一、本公司民國111年11月10日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2年6月14日證櫃債字第[11200055501]號函申報生效。三、公司法第252條第一項之規定。四、證券交易法第34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告事項:一、公司名稱: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本公司債發行總額為新台幣(以下同)壹佰壹拾壹億元整,依發行條件之不同分為甲、乙共二券,其中甲券發行金額為柒拾伍億元整、乙券發行金額為參拾陸億元整。三、公司債之票面利率及計息方式:1.票面利率:本公司債甲券之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1.55%;乙券之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1.62%。2.計息方式:本公司債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乙次。每壹佰萬元債券付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本公司債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且不另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利息。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1.期限:本公司債甲券發行期限為五年期、乙券發行期限為七年期。2.還本方式:本公司債甲券自發行日起屆滿第四、五年分別還本二分之一;乙券自發行日起屆滿第六、七年分別還本二分之一。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法:1.本次公司債存續期間之償債款項來源,將由自有資金、營業收入、銀行借款、貨幣市場或資本市場籌資方式支應。2.為確保償債款項來源無虞,本次公司債存續期間所擬支應款項來源,除備供提撥標的之公司債支付本息外,所為運用標的將注意評估其風險及必要性。3.本公司將依規定持續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相關資訊之公開。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劃:償還債務,預計於112年第2季執行完畢。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截至民國112年3月31日止,國內公司債,共計新臺幣36,150,000仟元整。(截至民國112年5月31日止,國內公司債,共計新臺幣33,800,000仟元整。)八、公司債發行價格或最低價格:於發行日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九、公司股份總額與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截至112年3月31日止,額定股本總額為新台幣63,657,407,810元整,已發行股份總數為普通股6,365,740,781股,每股面額均為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63,657,407,810元。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新台幣343,953,716仟元(截至112年3月31日之合併財報數)。十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臺灣銀行信託部。十二、代收款項之銀行名稱及地址:不適用。十三、承銷或代銷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辦承銷商。十四、有發行擔保者,其種類、名稱及證明文件:不適用。十五、有發行保證人者,其名稱及證明文件:不適用。十六、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或現況:無。十七、可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不適用。十八、附認股權者,其認購辦法:不適用。十九、簽證機構:不適用。二十、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公司債委託臺灣銀行營業部代理還本付息事宜。二十一、交付日期:本公司債自民國112年6月27日交付。二十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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