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台北電】東洋(4105)對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確認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之上訴,今日收受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東洋指出,於民國99年8月20日與晟德大藥廠簽訂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由晟德大藥廠委託公司開發Risperidone藥品,公司主張該契約不生效力,晟德大藥廠因提起民事確認訴訟。
東洋表示,原更一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晟德大藥廠之請求,判決公司與晟德大藥廠間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嗣晟德大藥廠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經該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與晟德大藥廠間之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存在。
東洋表示,將諮詢外部律師研擬必要因應對策,確保公司權益。(編輯:邱致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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