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tock_icon
重複投保 何錯之有?
Smart智富
2025-01-03 09:52
分享
1,037
重複投保 何錯之有?重複投保 何錯之有?重複投保 何錯之有?重複投保 何錯之有?...
需訂閱[]之VIP會員才可觀看
登入會員
前往購買

 

撰文:林建智

《保險法》中有許多不合時宜的陋規,「複保險」就是典型的例子。依照傳統的立法思維,重複投保會使保險公司疏於防備,令不肖人士有機可乘,藉由重複填補以獲取不當得利,不僅違反損失填補原則,更會誘發道德危險。因此《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必須將其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若是故意不為通知義務,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契約無效。」但民眾投保時的意圖或遺漏,如何評斷是善意、惡意或故意?

上述立法以「超額投保」為前提,是指累計的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但若保險標的無法評價,例如人類的生命、身體的價值就無法量化評估,故無法評斷是否超額,自然不會有複保險之適用。此點在大法官會議第576號解釋已明白揭示:「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然而,在人身保險的領域中,尚存有填補財產損失之項目,如醫療費用或喪葬費用等,其投保、理賠之重複問題,歷來爭議不斷且備受重視,令相關單位困擾不已。另就財產保險而言,有時財產本體並無損失,但因額外的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也會間接導致保戶的資產減損。由於一般民事責任是沒有限制的,重複投保時也無法判定是否構成「超額」。

平心而論,若民眾為增加保障而重複投保,應該是合乎情理。若只是因為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就被扣上「惡意」或「意圖不當得利」的惡名,進而導致契約無效而喪失保障,這樣公平嗎?現行《保險法》之文字非但語意不明,又可能成為不肖業者推諉卸責的利器。

 

筆者以為,若要貫徹損失填補原則,判斷重複與否的時間點應該設定在「理賠時」,而非「投保時」。如上所述,限制「投保時之重複」只會徒增困擾,關鍵在於如何避免「理賠時之重複」所產生之超額填補。

 

至於因應之道,可在保單中約定其他保險分攤條款或申請理賠時之揭露義務,也可制定法規建立客觀公正的理賠通報系統,方能精準防堵重複填補之漏洞。總之,傳統「複保險」的思維顯然已經落伍,切勿據此雞毛充當令箭來混淆視聽;保險業應該更弦易轍,才是公平待客的王道。(本《Smart智富》月刊專欄作者現為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台灣保險法學會理事長)


本文獲「Smart自學網」授權轉載

Smart自學網連結到https://smart.businessweekly.com.tw/Reading/Default.aspx


延伸閱讀

▶運用5工具 填補退休金缺口

https://smart.businessweekly.com.tw/Reading/WebArticle.aspx?id=7009586

▶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上路!金管會:理賠上限不得超過實際醫療支出

https://smart.businessweekly.com.tw/Reading/IndepArticle.aspx?id=6015668

 

☞警語:本文章內容由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網站所刊登內容,係資訊揭露,並非提供具體意見或建議。使用者使用本文章資訊的風險由使用者自行承擔。對於因使用者使用本文章資訊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本網站不承擔任何責任。

挑不到好股票嗎?

老是買在高點嗎?
不會設停利停損嗎?

不知道資金怎麼配置嗎?

 

nStock全新推出波段教學課程
策略選股、籌碼追蹤、技術分析 等功能幫你選出波段強勢股👍

邀請你成為波段課程支持用戶 ->https://supr.link/l4nkV

 

【這部影片你將得到...】

🔥簡單實用的股票知識

🔥合適的股票進出場策略
🔥穩健的投資紀律與風險控管

🔥好用的選股工具

 

希望波段教學課程可以幫助您在股市投資上更順手!

前往支持->https://supr.link/l4nkV

熱門排行
上市
上櫃
合併
漲幅
跌幅
成交值

讀取中....

© 2020. 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1261212) All Rights Reserved.
1
nStock is one brand of K WAY Information. V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