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矚上訴字000991號
4.事實發生日:112/03/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涉違廢棄物清理法,今日收到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宣告二審判決書所知,處以本公司罰金新台幣1,400萬元及
沒收所得新台幣36,645,251元,特此說明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尊重法院二審判決;惟本案合議庭認定與事實有落差,客
觀事實應不構成上述罪名,故將委託律師依法提起再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業務及財務不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委由律師依法提起再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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